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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6-12-16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和员工,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工作负责。本责任制适用于学校各级、各部门领导、教师、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

  第三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学校各部门、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管理,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第四条  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各班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和后勤保卫保卫处相互协助,共同具体负责。

  第五条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3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专业术语

  1、三同时: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能削减。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责任制内容

  第七条  校长安全管理职责

  (一)、校长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抓好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学校实际,不断研究学校工作各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措施。

  (三)、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网络,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五)、在组织编制、审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审定学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投入和有效实施,对新、改、扩建工程坚持执行“三同时”。

  (六)、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状况,确定本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制订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或参与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学校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本校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二)、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协助校长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教育各级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长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和检查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危险源辨识工作,落实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和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或参与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六)、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七)、审查和决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重大奖惩事项

  第十条  其他校部领导(党委副书记)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与安全有关的工作负责。

  (二)、负责领导、督促分管的职能部门、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三)、关心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不断研究解决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参加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事故预防的群众性活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把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列入员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五)、负责落实本校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处室、系、部共同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审查与本管理系统业务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开展日常教学、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 “三同时”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不留事故隐患。

  (三)、参与调查分析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整改。

  (四)、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预防事故的活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险因素,及时组织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后勤保卫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在学校领导和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季、月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月总结分析全校安全工作状况。

  (三)、在组织、调查、了解教学、生产劳动条件状况的情况下,负责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与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进行审查;督促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维护学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对体系日常运行情况负责。

  (五)、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审定事故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执行,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六)、负责组织学校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督促专业管理部门对各项设备、工具、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因素,责成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分析、研究、编制整改措施,并监督贯彻执行。

  (七)、负责对各生产单位、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解决现场有关安全问题。

  (八)、协助人力资源处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入校新教师、工人、病伤假复工的员工进行校级安全教育;协助人力资源处组织对全校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及复审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保健食品的计划制订和发放使用管理。

  (十)、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装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十一)、参加学校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伤、残鉴定事宜。负责组织对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员工的健康体检和有关作业场所的监测,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校内、外机动车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

  (十三)、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专业人员会议。

  (十四)、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评比,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好安全劳动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十五)、负责和上级、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流和沟通。

  (十六)、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基建和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类机械动力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十七)、负责各种机械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制订危险因素整改措施计划,按部门管理范围,禁止防暴等级不合格的电器设备进入生产场所。

  (十八)、购置、自制、大修标准设备和非标设备时,负责根据安全使用的要求,进行选型,组织鉴定和验收;负责对外来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有关安全协议。

  (十九)、在组织基建工程、大修整修工程的设计(包括土建、公用施工设计)、建筑物添装改造项目设计及重大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时,以工艺技术要求为依据,结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落实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十)、已经投产的上述设计项目,发现有危及劳动安全和危害师生健康的隐患,按归口管理范围,负责制订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对房屋建筑物的安全使用负责,组织本管理系统的专业安全检查,制订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负责校区内道路两侧及交叉路口的花木绿篱影响了望视线的安全检查和整改。

  (二十三)、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制定重大危险因素的整改计划,对涉及设备、设施、施工、工业建筑设计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二十四)、负责学校台扇、吊扇、落地扇的采购和管理。

  (二十五)、负责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施工及日常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二十六)、对学校行政、办公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

  (二十七)、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校人员、车辆的证件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八)、组织制订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管理标准,健全学校防火档案,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十九)、负责协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校区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对新建、扩建 、改建及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防火、防爆方面的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三十一)、负责学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协助校部领导处理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

  (二)、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新进校人员、转岗、转正、复工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得分配工作或复工上岗。

  (二)、对现有工种、职称与实际工作相符情况负责,并定期组织系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患有职业病、禁忌症者和特殊作业工种员工、安全考试不合格的员工,负责组织岗位调整。

  (三)、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配备事业心强、熟悉生产技术业务、身体健康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努力提高安管队伍素质。

  (四)、组织做好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工作中;具体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归口办理惩处事项;负责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六)、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学校职能处室共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将各单位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编入学校教学、生产、经营计划,并监督合理使用。

  (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负责审核各类安全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和安全教育费用的支出。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学校职能处室共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领导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保证国家、集团公司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岗位职责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加强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确保学生在上课、实习实训、生活过程中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铁机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领导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保证国家、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岗位职责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坚持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和干部值班制度,把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做到“五同时”。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标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贯彻实施。

  (五)、对本单位的扩建、改造和大修工程,在单位内部推行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添置的新设备,应参与或组织“三同时”验收。

  (六)、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七)、组织对员工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组织对新员进厂、复工和调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八)、合理组织生产,实行劳逸结合,严格按员工定员工种分配工作。

  (九)、组织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组织员工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危险因素及时组织整改,并汇总上报。

  (十)、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并经常组织违章作业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者,立即纠正,并给予教育和处理。

  (十一)、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确保按标准发放;不断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学校职能处室共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领导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保证国家、集团公司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岗位职责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督促各系部及所有实习教师在学生实习前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教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密切注意学生动向,及时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为学生的安全负责。

  (四)、教师在带领学生实习操作时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发现违章现象应及时劝阻。

  (五)、教育学生努力学习本专业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掌握应有的安全技能,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二十条  各类专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执行学校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认真学习和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发现违章现象应及时劝阻。

  (三)、努力学习本专业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掌握应有的安全技能,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五)、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兼)职安全员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标准和规章等,并负责检查督促。业务上接受后勤管理处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后勤管理处汇报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并参加编制本单位安全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负责起草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提供本单位领导参考。

  (三)、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工作和安全技术教育,负责本单位新入校、转复岗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指导督促班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本部门、配合上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统计分析,制订防范措施,办理统计上报手续。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工作。

  (六)、按标准制定、审核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发放计划,并督促检查发放情况。

  (七)、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整齐、实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教师、工艺及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教师在遵守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上应起表率作用,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二)、教师应遵守师德,不得采用暴力、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手段来教育学生。

  (三)、在可监护范围内,各班主任应对各班学生安全负责,要能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防止事态发展。

  (四)、工艺、技术人员应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对工艺、技术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负责,确保制定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落实技术、工艺设计中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确保生产施工安全。

  (五)、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制订、贯彻实施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生产 、试制、施工、检修等工作的安全。

  (六)、协助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参加本单位和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因素,提出并参与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参加有关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和执行有关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复性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设备(房屋、建筑物)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负责本单位建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运行。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检修、维护和保养计划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负责对机械设备、设施、动力装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整改计划。

  (四)、发生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安全事故或重大未遂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参加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装置、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兼)职工具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按规定对所管的各类工具、吊具、刃具、登高作业用具等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按规定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处置。

  (二)、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各类工具、吊具、刃具和登高用具,进行安全使用的技术指导,发现违章者,及时纠正、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入库,也不发给员工使用。

  (四)、对各类因工具、刃具质量不好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参加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机械厂调度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措施。

  (二)、负责合理调度,保证安全生产。

  (三)、在生产调度过程中,发现危险因素,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负责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信息,共同研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否则不得继续生产作业。

  (四)、配合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六条  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负责按照有关发放标准,正确发放实习学生及员工的防护用品。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季、月度个人防护用品的添置、发放计划,建立有关台帐,办理领发手续。

  (三)、教育学生、员工爱护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供应、储运、销售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对所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员工、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监控;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库房、储罐等部位的防雷、防火、防静电、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本部门的事故隐患定期检查,提出治理方案。

  第二十八条  分析化验、质量检查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专业人员共同职责。遵守检查、检验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工作过程中有关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安全事故分析时的检测和数据分析。

  第二十九条  铁路机械厂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领导班组安全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对班组安全负责,搞好班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二)、在布置、监察、总结生产工作时,同时布置、监察、总结安全工作。

  (三)、负责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技术指导。关心班组员工的思想和身体健康状况,负责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妥善安排生产任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本人不违章作业,也不违章指挥。不安排无证人员单独上岗,负责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违章作业情况的检查,发现危险因素及违章者,及时组织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发生工伤事故时,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安全员。

  (六)、负责组织各类新上岗员工的现场安全技术教育。负责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帐,并及时如实填写。

  第三十条  铁路机械厂班组安全员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时参加车间召开的班组安全员会议,并负责向班组员工传达贯彻。

  (二)、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三)、协助班组长对各类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具。

  (四)、班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救护伤员,维护好事故现场,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参加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第三十一条  铁路机械厂生产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试,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二)、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班组长、安全员或车间主任报告,本人能整改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对使用的各类工具、吊具、设备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四)、在作业中互相关心,关注他人安全;师傅应负责所带徒弟的安全,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作业指导;自己不违章作业,发现他人违章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班组长。

  (五)、作业现场发生事故时,救护好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班组长或上级领导。协助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械厂其他员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中的每一名员工都应在自己岗位上,认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设施,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作业中要互相关心、关注他人安全,不违章作业,发现他人违章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班组长。

  (四)、作业现场发生事故时,救护好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班组长或上级领导。协助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章 安全工作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工伤事故经济考核

  (一)、对发生职工、学生重伤、死亡事故,对学校领导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见附表一)。

  (二)、对发生职工、学生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和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职工伤亡)责任单位的领导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见附表一)。

  (三)、对发生职工、学生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和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由责任单位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 工伤事故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职工、学生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交通事故(有职工重伤和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党政正职、分管及相关领导)追究管理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一次重伤1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给予行政记过或降职处分。

  3、一年内死亡2人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

  4、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造成职工、学生伤亡事故,由司法机关查处而免予或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领导,追补其行政处分。

  6、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7、对上任不满三个月的单位领导或在事故中仅负间接责任,态度端正,认识深刻的有关领导,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二)、对发生职工、学生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交通事故(有职工重伤和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追究事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参照(一)条款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五条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一)、安全网络健全,运转正常。学校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及时调整,有例会制度(学校安委会例会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实习工厂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记录齐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采取措施,落实到位。

  (二)、安全规章制度健全,符合工厂安全管理要求和本单位实际,能及时修订完善,严格按制度执行,并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三)、安全生产台帐齐全,记录规范,能客观反映安全生产动态。

  (四)、定期、不定期实施安全检查,严格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落实整改事故隐患。本单位内不安全隐患按工厂整改计划如期完成。

  (五)、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复审严格按计划送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为100%

  第三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与考核

  (一)、后勤保卫处:负责组织做好安全网络建设,及时完善学校安全网络,认真组织设备、房屋建筑物安全检查,负责督促检查系统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实施整改,并按期完成;全校无重大设备事故;无应负间接责任和因设备缺陷或其附属设施缺陷、房屋建筑物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因设备或其附属设施缺陷、房屋建筑物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职工、学生伤亡事故追究其管理责任,并参照工伤事故考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加强对所归口负责的基本建设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承包方在项目承包全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行为及责任的监督检查,保证发包项目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认真组织重点防火单位、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并负责督促检查系统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对学校组织实施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整改属于消防方面的积极配合落实整改,并按期完成;全校无重大火灾事故;无因火灾而造成的职工、学生重伤、死亡等事故;发生因火灾而造成的职工、学生伤亡事故,追究其管理责任,并参照工伤事故考核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按照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因失职而造成职工、学生伤亡事故的,参照工伤考核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铁路机械厂生产、实习场地、教务处实验室安全生产现场随机检查考核。对上述现场随机检查,对发生如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50——100元的一次性罚款。

  1、现场不安全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项/条)。

  2、发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每人次)。

  3、发生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每人次)。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所用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 ,追究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并参照本考核办法相关条款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一律从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工资中扣除。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扣款手续,并由财务处在月度核奖发薪时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后勤保卫处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各单位亦可对后勤保卫处和安全员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经济责任制考核。

附表一:职工、学生工伤事故学校各级单位领导罚款

               

                             职     务

事 故 类 别

校长、书记、分管副校长、工会主席、

 

其他副校长、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后勤管理处处长

各职能部门领导及安全员

学校安全员

轻伤事故/每起罚款(元)

100

80

50

重伤事故/每起罚款(元)

300

200

100

死亡事故/每起罚款(元)

500

300

150

重大未遂/每起罚款(元)

200

100

80